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邱麟竣
被 告 溫壬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