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鄭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鄭鴻盛間因101年度屏簡字第405號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5,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