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1年度,249號
PTEV,101,屏簡,249,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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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戴養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   告 林上路
      王玉環
      林新在
      蘇文瑞
      林新圖
      王取
      黃澤昌
      邱奉天
      黃全和
      吳源興
      邱國發
      蘇寶雲
      林進坤
      王輝志
      黃隆敏
      林新圖
      楊安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被   告 樊建屏
      戴王清娥
      王和田
      林桂郎
      林桂慶
      林國桂
      林順政
      林明輝
      張麗華
      方雲妮
上二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涵格
被   告 戴朝正
被   告 戴平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禎宏
被   告 吳順達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源興
受告知訴訟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鹽埔鄉○○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二六○六點二八平方公尺,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9)部分面積一三三點八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戴養取得;㈡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1)部分面積五○三點一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上路取得;㈢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6)部分面積二四一點七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玉環取得;㈣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8)部分面積六二五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新在取得;㈤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31)部分面積四四六點三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文瑞取得;㈥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0)、1089(32)部分合計面積五一○點二二平方公尺歸被告林新圖取得;㈦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30)部分面積八五五點一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取取得;㈧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 )、1089(34)部分合計面積二八三點五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澤昌取得;㈨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7 )部分面積七四九點四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奉天取得;㈩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6)部分面積二○七點○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全和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7)部分面積一八○點四四平方公尺歸被告戴朝正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8)部分面積一二八點八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戴平趁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5)部分面積二四六點六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源興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6 )部分面積三七一點一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國發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5)部分面積二三三點九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寶雲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9)部分面積一七一點一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進坤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089(4 )部分合計面積四二六點四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輝志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3 )部分面積三○六點三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隆敏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2)部分面積三七八點五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安順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3)部分面積四○八點四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樊建屏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4)部分面積四七○點四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戴王清娥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3)部分面積二四○點四三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王和田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1)部分面積六三七點九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桂郎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0)部分面積一八四點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桂慶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9 )部分面積一七七點○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國桂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8 )部分面積一九○點六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順政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2)部分面積七八三點六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明輝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5 )部分面積三七○點二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麗華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7)部分面積四○三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方雲妮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4)部分面積一八一點四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順達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 )部分面積四一一點三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澤昌邱奉天邱國發王輝志黃隆敏張麗華取得,並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33)部分面積一一一○點九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戴養與被告林上路王玉環林新在蘇文瑞林新圖王取黃澤昌黃全和戴朝正戴平趁吳源興蘇寶雲林進坤楊安順樊建屏戴王清娥王和田林桂郎林桂慶林國桂林順政林明輝方雲妮吳順達取得,並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①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戴朝正戴平趁吳源興吳順達經合法通知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共有屏東縣鹽埔鄉○○段0000地號、 用途為建築用地,面積12606.2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及兩造之應有部分並如附表一第①欄所示,系爭土地 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就系爭土地 約定不得分割,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 條之規定,請求裁判 分割系爭土地,且依附表一編號②至編號⑥欄所示之方式分 歸各共有人所有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分割方式如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02 年4 月24日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惟應留如附圖 所示編號1089(1 )、1089(33)道路供通行用,又系爭土 地上被告邱國發之應有部分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權存在(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於分割後應移 至被告邱國發所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6 )土地上,方 為合理。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 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 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 一第①欄所示,且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 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及其分割之方法迄今不能 協議決定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地籍圖、系爭地土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86 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 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決定。又分割 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是以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 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 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使用現 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等諸般情事,而為適當之分配,且以 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其判斷基準。經查,系爭土地之使 用現狀如附表二所示,另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 )、1089 (33)部為道路供共有人通行用,而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 1 )道路土地以被告黃澤昌邱奉天邱國發王輝志、黃 隆敏、張麗華等人使用頻率較其他共有人高,而編號1089( 33)道路土地則為兩造中除被告邱奉天邱國發王輝志黃隆敏張麗華外之共有人通行所必需等情,業經本院至現 場勘驗明確並囑託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施測量,有 勘驗筆錄、現場草圖、現場照片暨里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 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 至120 頁、第83至107 頁、19 1 至192 頁),亦為兩造所自承,再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及 勘驗期日均表同意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且對於如附 圖所示編號1089(1 )、1089(33)部分之道路則按如附表 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亦無意見,故依如 主文欄第一項之方式分割,顯具有大部分共有人所取得土地 均符合現在之使用現況,且對外皆有聯絡道路,可避免拆除 地上物之紛擾,便於利用等多項優點。是本院審酌兩造當事 人之分割意願、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土地格局之完整性、



通行有無障礙、經濟效益等情狀,堪認依原告主張如附圖所 示分割方案,對兩造均為公平,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四、再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 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 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民法第824 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邱國 發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曾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訴訟人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6頁),而該抵押權人經本院告知訴訟後(見本 院卷第109 頁),並未聲明參加訴訟,是依民法第824 條之 1 第2 項第3 款規定,該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邱國 發分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6 )部分,附此說明。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 裁判分割均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附此敘明。是本件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編號①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第 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 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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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可分土地之編號及面積、可分土地道路部分之編號、面積及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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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共有人 │①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②分配土地之附│③分配土地之面│④分配道路│⑤分配道路之│⑥分配道路土地編號│
│號│ │ │圖編號 │積(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土地面積(平│1089 (33 )、1089│
│ │ │ │ │ │編號 │方公尺) │(1 )之應有部分比│
│ │ │ │ │ │ │ │例 │




├─┼────┼──────────┼───────┼───────┼─────┼──────┼─────────┤
│1 │戴養 │13000分之149 │1089(29) │133.89 │1089(33)│10.60 │111095分之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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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上路 │13000分之595 │1089(21) │503.16 │1089(33)│73.82 │111095分之7382 │
├─┼────┼──────────┼───────┼───────┼─────┼──────┼─────────┤
│3 │王玉環 │13000分之250 │1089(16) │241.71 │1089(33)│0.72 │111095分之72 │
├─┼────┼──────────┼───────┼───────┼─────┼──────┼─────────┤
│4 │林新在 │13000分之647 │1089(18) │625.74 │1089(33)│1.66 │111095分之166 │
├─┼────┼──────────┼───────┼───────┼─────┼──────┼─────────┤
│5 │蘇文瑞 │13000分之474 │1089(31) │446.32 │1089(33)│13.32 │111095分之1332 │
├─┼────┼──────────┼───────┼───────┼─────┼──────┼─────────┤
│6 │林新圖 │13000分之578 │1089(20) │309.99 │1089(33)│50.27 │111095分之5027 │
│ │ │ ├───────┼───────┤ │ │ │
│ │ │ │1089(32) │200.23 │ │ │ │
├─┼────┼──────────┼───────┼───────┼─────┼──────┼─────────┤
│7 │王取 │13000分之915 │1089(30) │855.18 │1089(33)│32.10 │111095分之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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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澤昌 │13000分之901 │1089(2) │176.37 │1089(1) │343.67 │41138分之34367 │
│ │ │ │ │ │ │ │ │
│ │ │ │1089(34) │107.14 │1089(33)│246.53 │111095分之24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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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邱奉天 │13000分之800 │1089(7) │749.47 │1089(1) │26.30 │41138分之2630 │
├─┼────┼──────────┼───────┼───────┼─────┼──────┼─────────┤
│10│黃全和 │13000分之240 │1089(26) │207.05 │1089(33)│25.68 │111095分之2568 │
├─┼────┼──────────┼───────┼───────┼─────┼──────┼─────────┤
│11│戴朝正 │13000分之217 │1089(27) │180.44 │1089(33)│29.99 │111095分之2999 │
├─┼────┼──────────┼───────┼───────┼─────┼──────┼─────────┤
│12│戴平趁 │13000分之148 │1089(28) │128.81 │1089(33)│14.71 │111095分之1471 │
├─┼────┼──────────┼───────┼───────┼─────┼──────┼─────────┤
│13│吳源興 │13000分之297 │1089(25) │246.62 │1089(33)│41.38 │111095分之4138 │
├─┼────┼──────────┼───────┼───────┼─────┼──────┼─────────┤
│14│邱國發 │13000分之400 │1089(6) │371.11 │1089(1) │16.78 │41138分之1678 │
├─┼────┼──────────┼───────┼───────┼─────┼──────┼─────────┤
│15│蘇寶雲 │13000分之242 │1089(15) │233.94 │1089(33)│0.73 │111095分之73 │
├─┼────┼──────────┼───────┼───────┼─────┼──────┼─────────┤
│16│林進坤 │13000分之353 │1089(19) │171.15 │1089(33)│171.16 │111095分之17116 │
├─┼────┼──────────┼───────┼───────┼─────┼──────┼─────────┤
│17│王輝志 │ 1300分之48 │1089(4) │279.39 │1089(1) │3 │41138分之300 │
│ │ │ ├───────┼───────┤ │ │ │
│ │ │ │1089 │183.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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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黃隆敏 │ 1300分之32 │1089(3) │306.31 │1089(1) │4 │41138分之400 │
├─┼────┼──────────┼───────┼───────┼─────┼──────┼─────────┤
│19│楊安順 │13000分之402 │1089(22) │378.59 │1089(33)│11.23 │111095分之1123 │
├─┼────┼──────────┼───────┼───────┼─────┼──────┼─────────┤
│20│樊建屏 │ 26 分之1 │1089(13) │408.42 │1089(33)│76.44 │111095分之7644 │
├─┼────┼──────────┼───────┼───────┼─────┼──────┼─────────┤
│21│戴王清娥│13000分之564 │1089(14) │470.48 │1089(33)│76.44 │111095分之7644 │
├─┼────┼──────────┼───────┼───────┼─────┼──────┼─────────┤
│22│王和田 │13000分之250 │1089(23) │240.43 │1089(33)│2 │111095分之200 │
├─┼────┼──────────┼───────┼───────┼─────┼──────┼─────────┤
│23│林桂郎 │130000分之7535 │1089(11) │637.98 │1089(33)│92.7 │111095分之9270 │
├─┼────┼──────────┼───────┼───────┼─────┼──────┼─────────┤
│24│林桂慶 │130000分之2055 │1089(10) │184.20 │1089(33)│15.08 │111095分之1508 │
├─┼────┼──────────┼───────┼───────┼─────┼──────┼─────────┤
│25│林國桂 │130000分之2055 │1089(9) │177.07 │1089(33)│22.21 │111095分之2221 │
├─┼────┼──────────┼───────┼───────┼─────┼──────┼─────────┤
│26│林順政 │130000分之2055 │1089(8) │190.62 │1089(33)│8.66 │111095分之866 │
├─┼────┼──────────┼───────┼───────┼─────┼──────┼─────────┤
│27│林明輝 │13000分之830 │1089(12) │783.62 │1089(33)│21.24 │111095分之2124 │
├─┼────┼──────────┼───────┼───────┼─────┼──────┼─────────┤
│28│張麗華 │13000分之400 │1089(5) │370.26 │1089(1) │17.63 │41138分之1763 │
├─┼────┼──────────┼───────┼───────┼─────┼──────┼─────────┤
│29│方雲妮 │13000分之423 │1089(17) │403.74 │1089(33)│6.45 │111095分之645 │
├─┼────┼──────────┼───────┼───────┼─────┼──────┼─────────┤
│30│吳順達 │13000分之255 │1089(24) │181.45 │1089(33)│65.83 │111095分之6583 │
├─┴────┴──────────┼───────┼───────┼─────┼──────┼─────────┤
│合計 (11083.95+1522.33=12606.28)│ │11083.95 │ │1522.33 │ │
└─────────────────┴───────┴───────┴─────┴──────┴─────────┘
┌──────────────────────────────────────────┐
│附表二:各共有人土地現況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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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所有權人 │門牌號碼 │地上物之種類或用途 │分配如附圖所示系爭土地之│
│號│ │ │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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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養 │無門牌號碼 │空地、雜物 │10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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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上路 │西平街19號 │二樓磚造建物 │108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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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玉環 │西平街21-1號 │一層樓建物 │108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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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新在 │西平街22-1號 │一層樓紅瓦建物 │1089(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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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蘇文瑞 │西平街16-1號 │一樓磚造建物及鐵皮建物 │1089(31) │
│ │ │ │ │ │
├─┼─────┼───────┼─────────────┼────────────┤
│6 │林新圖 │西平街22號 │一層樓鐵皮建物 │1089(20) │
│ │ │ │ │ │
│ │ ├───────┼─────────────┼────────────┤
│ │ │ │鐵皮車庫 │108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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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取 │西平街21-2號 │一樓磚造建物及空地 │1089(30) │
├─┼─────┼───────┼─────────────┼────────────┤
│8 │黃澤昌 │民治路33-2號 │建物 │1089(2 )、1089(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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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邱奉天 │民治路35-7號 │二樓建物及空地,前方一樓鐵│1089(7) │
│ │ │ │皮屋,後空地種植玉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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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全和 │無門牌號碼 │ 空地 │10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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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戴朝正 │無門牌號碼 │二樓磚造建物 │1089(27) │
├─┼─────┼───────┼─────────────┼────────────┤
│12│戴平趁 │無門牌號碼 │二樓磚造建物 │1089(28) │
├─┼─────┼───────┼─────────────┼────────────┤
│13│吳源興 │西平街21-1號 │一樓建物 │1089(25) │
├─┼─────┼───────┼─────────────┼────────────┤
│14│邱國發 │民治路35-6號 │二樓磚造建物,上搭鐵皮屋頂│10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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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蘇寶雲 │無門牌號碼 │空地 │108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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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林進坤 │西平街22號 │一層樓水泥建物 │108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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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輝志 │民治路35號 │建物 │1089(4)、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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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黃隆敏 │無門牌號碼 │一層樓紅瓦建物 │10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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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楊安順 │西平街18-1號 │一樓紅瓦建物 │108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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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樊建屏 │無門牌號碼 │一層樓紅瓦建物 │108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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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戴王清娥 │西平街23號 │一層樓建物 │108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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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王和田 │西平街8號 │二樓建物及鐵皮屋頂搭棚 │108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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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桂郎 │西平街23-2號 │建物 │10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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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林桂慶 │無門牌號碼 │空地 │10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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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林國桂 │無門牌號碼 │空地 │10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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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林順政 │無門牌號碼 │二層樓磚造建物 │10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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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明輝 │西平街23-1號 │一樓磚造建物 │108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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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麗華 │民治路35-1號 │磚造建物及空地,後側至排水│1089(5) │
│ │ │ │溝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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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方雲妮 │西平街23-3號 │二層樓磚造建物 │108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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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吳順達 │西平街21-1號 │一樓建物 │108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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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號土地, │
│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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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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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澤昌 │41138分之34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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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奉天 │41138分之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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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邱國發 │41138分之1678 │
├──┼─────┼───────────┤
│4 │王輝志 │41138分之300 │
├──┼─────┼───────────┤
│5 │黃隆敏 │41138分之400 │
├──┼─────┼───────────┤
│6 │張麗華 │41138分之1763 │
└──┴─────┴───────────┘




┌────────────────────┐
│附表四: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33)號土地,│
│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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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
│1 │戴養 │111095分之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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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上路 │111095分之7382 │
├──┼─────┼───────────┤
│3 │王玉環 │111095分之72 │
├──┼─────┼───────────┤
│4 │林新在 │111095分之166 │
├──┼─────┼───────────┤
│5 │蘇文瑞 │111095分之1332 │
├──┼─────┼───────────┤
│6 │林新圖 │111095分之5027 │
├──┼─────┼───────────┤
│7 │王取 │111095分之3210 │
├──┼─────┼───────────┤
│8 │黃澤昌 │111095分之24653 │
├──┼─────┼───────────┤
│9 │黃全和 │111095分之2568 │
├──┼─────┼───────────┤
│10 │戴朝正 │111095分之2999 │
├──┼─────┼───────────┤
│11 │戴平趁 │111095分之1471 │
├──┼─────┼───────────┤
│12 │吳源興 │111095分之4138 │
├──┼─────┼───────────┤
│13 │蘇寶雲 │111095分之73 │
├──┼─────┼───────────┤
│14 │林進坤 │111095分之17116 │
├──┼─────┼───────────┤
│15 │楊安順 │111095分之1123 │
├──┼─────┼───────────┤
│16 │樊建屏 │111095分之7644 │
├──┼─────┼───────────┤
│17 │戴王清娥 │111095分之7644 │
├──┼─────┼───────────┤




│18 │王和田 │111095分之200 │
├──┼─────┼───────────┤
│19 │林桂郎 │111095分之9270 │
├──┼─────┼───────────┤
│20 │林桂慶 │111095分之1508 │
├──┼─────┼───────────┤
│21 │林國桂 │111095分之2221 │
├──┼─────┼───────────┤
│22 │林順政 │111095分之866 │
├──┼─────┼───────────┤
│23 │林明輝 │111095分之2124 │
├──┼─────┼───────────┤
│24 │方雲妮 │111095分之645 │
├──┼─────┼───────────┤
│25 │吳順達 │111095分之6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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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