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救字,102年度,17號
SLEV,102,士簡救,17,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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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惠鈞
代 理 人 蕭珮郁律師
相 對 人 辰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娥
相 對 人 張瑞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准予全部扶助審 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因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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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