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615號
SLEV,102,士簡,615,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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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唐秀鳳
被   告 王秀蓮
被   告 李礽璠
被   告 林 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坐落新北市樹林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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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