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77號原 告 陳錫鐸原告因對被告練瑞煙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 萬元,應繳裁判費27,4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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