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422號
SLEV,102,士簡,422,201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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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葉詠發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上訴人  徐進義
即 被 告 徐進忠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5,9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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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