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貸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178號
SLEV,102,士簡,178,2013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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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舒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亞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4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5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 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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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