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服務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2年度,719號
SLEV,102,士小調,719,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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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19號
原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被   告 正隆麗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訴請被告給付短付之服務報 酬,因兩造間委任契約書第14條明文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 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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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