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16號
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葉青華
被 告 錢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表:
┌──────┬─────┬──────┬────┬───┬──────┐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利率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提示日) │日 │ │ │
├──────┼─────┼──────┼────┼───┼──────┤
│102年1月10日│ 51,614元 │102年1月10日│ 清償日 │年息5%│ EA0000000 │
├──────┼─────┼──────┼────┼───┼──────┤
│102年1月30日│ 8,202元 │102年1月30日│ 清償日 │年息5%│ EA0000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