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張維學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北新莊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韋成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按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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