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慈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林月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600 元(即上訴
人在原審敗訴並聲明不服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