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紀英子
劉萬邦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南投縣南投市○○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南投市○○○段○○○○○○地號土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六行及四、第五行關於「茄苳段399-24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茄苳腳段399-24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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