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2年度,99號
NTEV,102,埔簡,99,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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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99號
原   告 黃朝閔
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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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