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1年度,311號
NTEV,101,投簡,311,2013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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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宜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賜
上 訴 人 簡春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建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2,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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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