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廖建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春益、宜昕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99,871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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