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2年度,163號
PDEV,102,斗簡,163,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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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謝征雄
      謝逢貳
      謝豊源
      謝豊臣
      謝豐興
      謝豊榮
      謝豊和
      謝金蓋
      謝碧珠
      謝玉葉
      謝治國
      陳謝秀麗
      謝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 為原告對於被告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 內容及其範圍。在形成之訴,應表明使其法律關係發生、變 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再者,無論訴訟之類型如何,原告於 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務求簡要明確,不得模稜兩可(吳明 軒先生著民事訴訟法中冊第718頁以下參照) 。二、原告所提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僅記載請求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謝老奇所遺留之遺產(即下列土地),予以裁判分割, 未依前開規定合法表明訴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 被繼承人謝老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謝 征雄、謝逢貳謝豊源謝豊臣謝豐興謝豊榮謝豊和謝金蓋謝碧珠謝玉葉謝治國陳謝秀麗謝秀子等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



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 分別計算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公有坐落彰化縣芳苑鄉 路○段000地號、芳寶段70、90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全部 或2分之1,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 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芳寶段70、90等地號土地地 號全部之登記謄本。」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6日送 達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原告僅補正第項所 示土地登記謄本,其餘迄今仍未依照該裁定意旨補正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要件。基此,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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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