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604號
原 告 鄭慶璋
被 告 沈敏傑
徐銘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 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中和區,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基隆路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