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希望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鴻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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