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101年度,25號
NHEV,101,湖勞簡,25,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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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謝禮忠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愉婷
被   告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進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10日內陳報原告自98年9月24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每年在被告公司之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紅利、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如車馬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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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