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2年度,90號
CLEV,102,壢簡聲,90,201307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瑞文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102 年度司壢簡調字第355 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 100 」年度司執字79380 號強制執行云云。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其已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固屬實在,惟查,本院100 年 度司執字第7938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人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債務人為張文樺,是 本件聲請意旨顯有誤載,就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00 年 度司執字第79380 號強制執行程序,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程 序瑕疵,應予駁回。嗣經本院以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依職 權查詢執行案件後,兩造之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應為本院「 101 」年度司執字第79380 號,故本件聲請另以101 年度司 執字第79380 號應否停止強制執行另作實質審查。然本院 101 年度司執字第79380 號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債權人即本 件相對人撤回終結,有該執行事件卷附之債權人聲請狀可稽 ,是本件聲請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撤回終結,即無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言,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