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2年度,540號
CLEV,102,壢小,540,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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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540號
原   告 王一峯
被   告 紘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恩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有所請求,其起 訴時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街00 0 號2 樓之1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1 紙、被告所提出之臺南市政府函文暨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 依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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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