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銘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159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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