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2年度,349號
FSEV,102,鳳小,349,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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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3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劉惠珍
      劉富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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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