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蔡康榮
訴訟代理人 吳怡諒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何宗武
張鳳娉
辜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