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342號
KSBA,101,訴,342,2013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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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振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間政府採購法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 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二、稅務行政事件, 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 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 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行政訴訟法第24 1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 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亦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 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5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書、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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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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