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衣晴即呂芸美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5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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