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981號
KSEV,102,雄補,981,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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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衣晴即呂芸美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5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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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