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張青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楊柳雪枝、楊榮宗、
楊文豐、楊宏仁及楊宏生發支付命令,惟楊柳雪枝等五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4,30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