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866號
KSEV,102,雄補,866,201306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6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00 元,應繳裁
   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0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