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865號
KSEV,102,雄簡,865,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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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沈炳旭
被   告 王諺鴻即王智民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86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6 月4 日下午2 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 月11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最高 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帳號:000000000000)為限,利 息按週年利率18.25 %固定計付,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如有遲延,即喪失期限 利益,並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迄今仍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另被 告於94年4 月13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帳號: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 個月為1 期,按48期年 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依約利息 按週年利率15%固定計付,按月攤還,如有遲延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並應另就本金餘額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共積欠原告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帳務資料、現金卡約定事項、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事項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760元
合計 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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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