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450號
KSEV,102,雄簡,450,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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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原   告 黃淑娟 
被   告 江秀芳 
      吳澄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江秀芳、吳澄罄應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五樓房屋遷出並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被告江秀芳吳澄磬應連帶給付原告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叁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 告江秀芳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5 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01 年9 月15 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 萬元;㈡被告江秀芳應給付原告12萬元;㈢被告吳澄罄應 連帶給付16萬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如主文第1 項、第 2 項所示,原訴與變更之訴均係基於原告與被告江秀芳系爭 房屋簽訂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所生,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並減縮請求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江秀芳吳澄磬間為夫妻關係。被告江秀芳 於98年10月3 日與伊簽訂系爭租賃契約,向伊承租所有系爭 房屋供被告二人居住,並約定租賃期間自98年10月10日起至 99年10月10日止,每月租金1 萬元,另當場交付押租金2 萬 元,並由被告吳澄磬擔任連帶保證人。嗣系爭租賃契約期滿 成為不定期租約,詎被告江秀芳自101 年9 月即未繳納租金 ,扣除押租金後,尚積欠101 年11月、12月租金未給付,積



欠租金已達2 個月以上,經伊以起訴狀繕本到達作為終止系 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返還不當得利金1 萬元 ,並連帶給付上開積欠租金2 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第2 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 聲明。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 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 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 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 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440 條、第 17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房屋,可能獲得 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亦有最高法院61年 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前揭主張, 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稅繳款書、系爭租賃契約書、被告戶籍 謄本、存證信函暨回執等為證(見本院卷6 頁至第7 頁、第 21頁至第27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又被告於102 年1 月28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亦有郵務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第16頁)。從而,原告 依租賃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 房屋暨自102 年1 月29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返 還不當得利1 萬元,並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2 萬元暨遲延利 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 4,190元
登報費用 500元
合計 4,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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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