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4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威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5 月2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 並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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