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1103號
KSEV,102,雄簡,1103,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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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被   告 劉𤨊濃
      謝秀月(原名:劉謝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6 月25日下午2 時8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4,584 元,及自 民國101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利息 ,暨自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 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劉𤨊濃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被 告謝秀月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並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 日開始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 失期限利益,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1 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還款明細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對於欠款事實及金額均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210元
合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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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