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被 告 謝充清即謝秉毅
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957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6 月4 日下午2 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
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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