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874號
KSEV,102,雄小,874,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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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874號
原   告 蕭新論
被   告 葉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請被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陳報受有兩踝扭挫傷傷害及腳踏車毀損之相關證據,及欲於本件主張抵銷之項目、金額各為何等情事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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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