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117號
上 訴 人 黃士誠
即 原 告
鄭愛英
李桂梅
張一成
張騰元
沈武樟
王德貴
呂斌碩
林瑞豪
李秋鋒
楊武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389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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