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757號
KSEV,101,雄簡,1757,2013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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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秀蕙
      盛長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3,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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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