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2806號
KSEV,101,雄小,2806,2013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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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806號
上 訴 人 陳幼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莞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16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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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