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
原 告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繼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曠綸天核發支付命令(
102 年度司促字第48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3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26,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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