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2年度,193號
FYEV,102,豐小,193,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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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台中商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彥祥
送達代收人 江界立
被   告 林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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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