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方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1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方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