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2年度,46號
HUEV,102,虎小,46,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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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虎小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吳祐吉
被   告 謝耀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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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