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附民字,102年度,5號
HUEM,102,虎簡附民,5,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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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送達代收人 賴欽榮
被   告 羅榮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 年度虎簡字第6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
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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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