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38號
KSYV,102,監宣,138,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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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好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許良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指定許良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母,乙 ○○於民國93年8月23日經鑑定為重度語障、智障,並領有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對乙○○為 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許良瑞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手冊、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為 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應於鑑定 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 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 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 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 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 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亦 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及第2項所 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母,有聲請人提 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乙○○四 親等內之親屬無訛,依上開規定,自得為本件之聲請。又本



院對乙○○進行鑑定程序,在鑑定人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 大醫院醫師張簡德璋面前訊問乙○○,當場呼喚乙○○姓名 、年籍及指認親人等,乙○○對於呼喚均無反應;復經鑑定 人張簡德璋醫師鑑定認為:受鑑定人自小發展遲緩,致其理 解、判斷、表達能力及生活適應能力極為受限,持有中度語 言障礙及智障殘障手冊,受鑑定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顯著不足 ,建議為監護宣告,以維護其權益等語(見本院102年5月21 日訊問筆錄)。是乙○○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告乙○○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乙○○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尚有2兄1姊。聲請 人為乙○○之母,與乙○○情屬至親,關係密切,聲請人表 明同意擔任乙○○之監護人(見本院同上筆錄),乙○○之 親屬除胞兄乙○○因在監未表示意見外,其父及其他兄姊均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 本及同意書等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乙 ○○之監護人,應無不當之處,爰依上揭規定,選定聲請人 擔任乙○○之監護人。聲請人既經本院選定為乙○○之監護 人,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之規定,負責護養療治乙○○之身 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許良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參酌許良瑞為乙○○ 之胞兄,與乙○○情屬至親,關係密切,其有意願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見本院同上筆錄),並有同意書附卷可 憑,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上 揭規定,指定許良瑞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 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 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乙○○之財產,應會同許良瑞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對於乙○○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 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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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