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2年度,89號
KSYV,102,司繼補,89,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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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焦文城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
  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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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