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38號
原 告 張峰謀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柯俊銘
被 告 張木火
張木鐘
張木陽
張素琴
張素霞
黃張素珠
張木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