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38號
KSYV,101,家訴,338,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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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38號
原   告 張峰謀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柯俊銘
被   告 張木火
      張木鐘
      張木陽
      張素琴
      張素霞
      黃張素珠
      張木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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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