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鴻利福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加淋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周順然 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莊武釗
蔡文瑾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另訂期日言詞辯論期日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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