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中鋼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雄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于增晧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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