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21號
KSDV,102,除,321,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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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楊成森(即楊燕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劉雅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燕華原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於 101 年4 月26日繼承開始後,由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楊 燕華附表所示之股票權利,惟因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繼承人楊燕華過世後,原執有附表所示股票, 經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後,業由聲請人分得,有聲請人提出之 除戶及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份分配協議書等在卷為憑(見101 年度司催字第859 號卷),是聲請人以其自己之名義聲請本 件除權判決,於法有據;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經 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 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 ,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中華 日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2 年5 月30日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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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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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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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0000000 0 │股票 │1 │7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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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 NX 000000 0 │股票 │1 │2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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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 NX 000000 0 │股票 │1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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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 NX 000000 0 │股票 │1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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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