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18號
KSDV,102,除,318,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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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駿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81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8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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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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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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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鶴昌興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43,856元 │101年12月31日 │HD0000000 │ │
│ │公司李長泉 │行前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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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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